根据国家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必须自愿离婚,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携带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