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四十二条“存在不同形式的内容相互抵触的数份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的规定,自书遗嘱的效力低于公证遗嘱,如该公证遗嘱未被撤销的话,应按其分配遗产,如果公证遗嘱撤销的话,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