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婚前忠诚协议”这种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只是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并非当然无效,具体效力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进行判断,即只要“婚前忠诚协议”的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约定即应当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可知,该协议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的约定应属有效,在一方违反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