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张某与王某是夫妻,有一套夫妻共有房屋需要出售。王某私自与同学李某签订买卖协议,将该房卖给李某,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张某因不知此房已出售于李某,又私自与其朋友赵某签订协议,将房屋卖与赵某,并且私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因李某要求交付房屋与张某、王某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解答:
我国婚姻法规定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或妻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第三人。"本案中,李某和赵某均有理由相信卖房是夫妻共同意思,故共有人的对方不可对抗买受者,故二次买卖房屋合同均有效。由于赵某已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故该房所有权转移给了赵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