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发生的共同债务,夫妻应共同偿还。但实际情况往往错综复杂。所以,《婚姻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也进行了补充:“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另外,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也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所以,如果主张一方对外欠的债务进行分割,欠债方不但要证明其所欠外债的真实性,另一方也需做好承担相应债务的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