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要件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依据该条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遗书”内容系利用电脑打印而成,而非用笔书写形成;因此,“遗书”均不符合继承法中自书遗嘱之规定,自书遗嘱应属无效。